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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家教租房雙方避糾紛
對于租房客來講,最怕就是和房東產生糾紛后,找不到地方說理。
今年2月1日起,國家實施了新出臺的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》。結合新政策,本次房交會上,組委會昨日發(fā)布了幾大典型案例,針對房屋租賃中應注意的環(huán)節(jié)和存在的風險,給本市的房東和房客們提個醒,教大家維護自己的利益,避免糾紛。
房東不能想漲價就漲 要賣房須先告訴房客
案例一:2009年5月,市民劉某租賃張某產權房屋100平方米用于經營。雙方合同約定,租賃期為5年,租金8000元/月。合同簽訂后,雙方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(xù)。
2010年10月,劉某接到通知,張某已將該房屋轉賣他人。新的業(yè)主要求劉某搬走,或者把租金漲至1.2萬元/月。劉某拒不接受,同時提出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此房屋產權。為此各方僵持不下,經營也無法正常開展。
渝中區(qū)房管局房屋租賃管理中心副主任羅良成表示,根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:“房屋租賃期限內,因贈與、析產、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,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(xù)有效?!边@就是所謂的“買賣不破租”。而且承租人有優(yōu)先購買承租房屋的權利。
本案中,劉某使用的房屋在租賃期間被出租人轉讓他人,劉某可以要求新的產權人執(zhí)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。同時,張某事先沒向劉某告知轉讓房屋的信息,劉某有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(yōu)先購買此承租房屋的權利。
另外,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》中,首次明確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。本案中,新的業(yè)主提出漲租的另一種選擇,就是明顯違背這一條款的。
房屋出租要登記備案 出意外才知該誰負責
案例二:2009年8月的一天,市民章先生家的房子突然起火,火勢蔓延到了隔壁錢某家,錢某房屋也嚴重燒毀;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不明。事后,錢某把章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章某賠償其所有損失。
庭審中,章某拿出了房屋租賃合同,證明該房屋起火時出租給了彭某。而派出所出警筆錄顯示,起火時,彭某已把房子轉租給了其他四人。但彭某和其他四人身份信息全無,無從查起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誰對火災具有過錯無法確定。章某作為房屋出租人,獲得租金收益,應對錢某房屋受損承擔責任。近日,法院判決章某對錢某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。
專家分析稱,如果章某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后到房管部門備案登記,就可以確定彭某和其他四人的身份,火災原因、過錯歸屬就有可能查明。這樣,章某非但不用賠償錢某的損失,自己房屋的損失還可得到賠償。
按《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,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?shù)疆數(shù)胤课葑赓U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。因此,法官建議出租戶吸取章某的教訓,及時將房屋租賃情況進行登記,免得發(fā)生事故后房客一走了之而獨吞苦果。
房子出問題房東該修 房客使用不當才例外
案例三:楊某租用某物管公司一套房子,使用過程中,房屋出現(xiàn)滲水問題。物管公司稱滲水是由于楊某擅自改變衛(wèi)生間設施造成的,要求由楊自行恢復,雙方為此僵持了兩年。在此期間,由于沒有及時維修,已給楊某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。
羅良成認為,按法律規(guī)定,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,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。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,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。為此,該物管公司未盡修繕房屋義務,確有不當之處。但另一方面,承租人只能合理使用房屋,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。
本案中,如果滲水原因確實是由楊某擅改衛(wèi)生間設施造成的,就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。
房屋租賃合同這樣簽 才能保障各自的利益
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,防止租賃糾紛的產生,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。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,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(1)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(名稱)和住所;
(2)房屋的坐落、面積、結構、附屬設施,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;
(3)租金和押金數(shù)額、支付方式;
(4)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;
(5)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;
(6)租賃期限;
(7)房屋維修責任;
(8)物業(yè)服務、水、電、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;
(9)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;
(10)其他約定。
租賃當事人如需要正規(guī)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的,可到當?shù)胤课葑赓U管理部門領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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